信州某村民入市镇买谷。肩之过一村,从姑之夫家在焉。民念中途饥渴,盍进谒以博一餐至则姑父他出,姑出见之,甚悦,命置谷于前厅,邀入后室,为设酒食。饭毕,出厅求谷,已亡矣。民大号,诉于姑曰:“家有老父,待此朝食。今无谷归,将逐我矣。吾宁死此,不忍见老父之饥且怒也!”姑恻然,给偿之,民负以归。
至半途,有无赖子阻之,曰:“若盗某氏谷耶某氏使吾要夺,宜速舍而奔;不然,且执尔。”民不得已,置谷而去。
无赖子取以归,复造其姑,责之曰:“尔大不良!尔夫不在。乃以谷与私人耶吾已夺之,将待尔夫而告之。”姑曰:“吾侄也。买谷经此,以探吾故而亡之,惧不敢归。故偿之耳。”无赖子复诬以秽词。姑无以自明,恚甚,投缳死,未敛也。
民闻而往哭之,谓“姑之死乃以我故也”。无赖子执而缚之,声其以奸致死,将诣有司。顷之,雷雨大作,黯黑不见人。比雨霁,无赖子震死户外矣,其姑复活。无赖子者,姑之从叔,居于前厅者也。搜其室中,前谷并在,民仍肩之以归。乡里共传,以为天理昭然也。
此庚戌春间事。东乡王肖山来都,于途决闻之,为余言。